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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017章 寻常(1/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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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过大半个小时,当车子驶进湾仔警察总部内的停车场时,庞季同已然对李秉德的案件有了大致的了解。璞瑜公司的入侵案件自然没有随着李秉德的死而落幕,只是换了由他们行动2d队负责。

「所以,上级们认为行动1c队需要为李秉德的死负责?」庞季同不能理解上级更换负责跟进案件的行动小队的原因,是以这一个问题甫一出现于他的脑海,庞季同便不自觉地将这问题宣之于口。

傅良涛一边侧过身,将车子倒进泊车位内,一边应道「不是,而是李秉德的死,成为了调查这宗案件的转捩点。」

将车子停泊好了以后,傅良涛才又说「你刚才阅读这个文件夹的时候,有没有注意到,内里所有的证供似乎都指向了李秉德,但是实际上大部分都只是传闻证据或旁证,而无任何能够证实案情的直接证据?」

庞季同仔细一想,又翻开了手中的文件夹,将刚才看过的证供又快速地浏览了一遍,发现傅良涛所说的果然是事实。

所谓的传闻证据是指证人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,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证据、文件、记录、意见申述及任何程度的传闻等等。基于这一类的证供时会带有申述者的主观想法或偏见,法庭会先在庭上盘问申述者,才决定是否予以采纳。李秉德的前同事们所作出的基于各种传闻的证供便在此列。

而旁证则是与争议事项无直接相关,必须以推理的方式来证明案情的间接证据。旁证可包括电脑程序的输出、业务记录、人手输入的数据库资料等等,在璞瑜公司找到档案文件被存取的记录、病毒软体的侦测日志档案,便属于旁证一类。

在庞季同的认知里,在网络犯罪的案件中,即便没有直接证据,也没有目击整个过程的证人,但是只要有足够的旁证,也能对作案者提出指控。以这次璞瑜公司的入侵案件为例,行动1c队只需要证明李秉德手上持有的数据与璞瑜公司被存取的数据一样,以及李秉德有取用璞瑜公司的网络的机会,便能够对李秉德提出指控。

然而,这文件夹内的证供虽多,却没有任何一个能够证明这两点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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